《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该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同时废止。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全文内容: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四十条 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四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四十二条 相邻不动产的物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四十三条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四条 所有权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行为取得,也可以通过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四十八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四十九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五十条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五十一条 抵押权人依法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五十二条 质权人依法对质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依法对留置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五编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第五十四条 占有人对占有物享有占有权,但不得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部分内容,完整内容请参考相关法律文献或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你知道吗?在我国,有一部法律可是家喻户晓,它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部法律,就像一把保护伞,守护着我们的“家产”。今天,就让我带你一起,揭开这部法律的神秘面纱,看看它究竟有哪些神奇之处吧!

物权法的“前世今生”

物权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它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物权法律体系的完善,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物权法的“灵魂”

物权法的灵魂,就是“物权的确定性原则”。简单来说,就是明确物的归属,让每个人都知道自己拥有的权利。这就像给每件物品都贴上了一个“身份证”,方便大家识别和管理。

物权法的“种类”

物权法规定了多种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下面,我们就来一一认识它们。

1. 所有权

所有权,就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品享有的完全权利。比如,你拥有一辆汽车,那么你就拥有这辆汽车的所有权,可以随意支配它。

2.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财产享有的部分权利。比如,你租了一间房子,那么你就拥有这间房子的用益物权,可以居住在里面。

3.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以其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比如,你向银行贷款,银行可能会要求你提供房产作为担保。

物权法的“保护”

物权法不仅规定了物权的种类,还明确了物权的保护措施。当你的物权受到侵害时,你可以依法维权。

1. 物权的请求权

物权人可以要求他人履行物权义务,比如要求归还侵占的财产。

2. 物权的抗辨权

物权人可以对抗他人侵害物权的行为,比如拒绝他人非法侵占自己的财产。

3. 物权的追诉权

物权人可以对已经消灭的物权进行追诉,比如要求返还被侵占的财产。

物权法的“亮点”

物权法自实施以来,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以下是物权法的几个亮点:

1. 明确了物权归属

物权法明确了物权的归属,让每个人都知道自己拥有的权利,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保障了物权交易安全

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登记制度,保障了物权交易的安全和有序。

3. 促进了经济发展

物权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它不仅保护了我们的“家产”,还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让我们一起学习这部法律,共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吧!